{{ $t('FEZ002') }}課發中心學評組|
原文轉錄如下,煩請全體同仁務必依相關規定配合處理
主旨:重申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相關規定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旨揭準則第10條第2項規定,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。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。
二、另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及104年函釋,個別學生家長如欲掌握其子女之學習成效,可透過個資申請方式取得子女之相關資訊,申請方式朝簡化便民之原則規劃辦理。惟此原則係以學生家長提出申請時辦理,學校不應主動提供學生地區性之排名,亦不應主動為學生每一次之評量作個別排名。
三、學校依前開規定辦理原則歸整及違失樣態說明如下:
(一)適宜作法:
1、可依學生家長之申請,以簡化便民之彈性處理原則方式,提供學生個人之班級或學校排名,惟僅限學期成績及定期評量。
2、針對優秀學生頒發獎狀或公開於榮譽榜,惟不得呈現個人排名,得以「成績優異」、「名列前茅」等字義呈現,達到獎勵目的。並依班序及座號序之順序表揚,避免以名次方式頒獎。
3、不得以任何形式主動提供排名,例如以成績公告方式呈現,雖未標示排名,仍可透過排序方式得知排名。學生家長若欲知學生個人校排或班級排名,應向教務處申請,或以口頭、通訊軟體等方式向教師洽詢。另學校亦可依家長需求,透過學生成績評量系統提供查詢機制。
(二)違失樣態:
1、張貼排名於公布欄及聯絡簿。
2、獎狀呈現個人排名並公開表揚及頒獎。
3、公開念出學生排名。
4、班級傳閱學生成績核對。
5、將學生排名或班級成績傳至通訊軟體之班級或家長群組。
{{ $t('FEZ003') }}2024-05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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