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1090091138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導引學生於學校教學中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- 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- 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- 行動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,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、社群聊天通訊、通話、攝錄影、發文等應用軟體 。
- 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網路及使用禮儀,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,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不影響其他同學學習、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,違者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處置。
- 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- 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- 學生攜帶行動載具設備到校應自行妥慎保管,若有遺失,應自行負責;若使用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- 有符合下列情事者,除依本校「學生獎懲實施要點」加重議處外,必要時依法處理:
- 利用行動載具設備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。
- 行動載具設備拍照、錄音或攝影功能行惡作劇、偷拍,造成他人傷害。
- 因使用行動載具設備影響學校各項校務運作者。
- 學生因使用行動載具設備違犯重大校規,而本校「學生獎懲實施要點」未規定者,得由學務處召開臨時委員會討論處理。
五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規範辦理。